那我們如果不打開.警察又可以依妨礙公務告發我們.
請問我們該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謝謝
沒錯 妳說的兩個事件都會成立
但你可以這樣做
給他開 然後補一句
:警察大人 不好意思 我難得有這樣的經驗 我這裡有台數位相機 能否在你開的時候借我拍一下 留作紀念
這樣他就知道你是個懂法律的人 自然就會說 那沒關西 你可以走了
希望對你有用
另依刑法135條規定,妨害公務罪係指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而在釋字535號解釋中,對警察實施臨檢盤查做出原則性解釋,隨後並訂定警察職權行使法。
依前開法律,警察既然不能無故開啟檢視行李廂
就不算是"依法執行職務",縱然對警察施強暴脅迫
也只是強制罪或傷害罪的問題,不會構成妨害公務罪。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當警察無故要求你開啟行李箱,你又不願意開給他看時,除跟他悉述上面的法律論點,如果他還是堅持要你開,請他交付書面異議紀錄。
遇臨檢最聰明的作法:記得,您理直,但不一定要氣壯。
以下「警察職權行使法」簡稱「警職法」。
問:警察能不能在街上臨檢你?
答:只要警察認為你有「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就可以。
問:我不出示證件可不可以?
答:當然可以,但是你可能得去派出所走一趟。
警職法第7條2項賦予警察帶你回派出所仔細查證身份的權力,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根據以上法律,如果警察認為你是背他人身份證,或是警察認為您的駕照上的照片,與你不太像,他可以帶你回派出所查證。注意:即使你已經出示[證件],但警察認為[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還是可以帶你回去。所以,遇有警察盤查或臨檢,你最好是配合,較能減少自己的麻煩。
但警察不能不經過當事人同意而逕行搜身或搜查車輛
依據大法官釋字五三五號
一、依釋字五三五號解釋,你有權要求警察:
(1)出示證件;
(2)說明自己為什麼被臨檢;
(3)作成書面的處分書。
二、依釋字五三五號解釋,如果警察有以下的行為,你有權拒絕配合臨檢:
(1)沒有說明你那裏可疑,也沒有說明你已經違法或即將違法,卻對你實施臨檢;
(2)沒有設置臨檢站,或者臨檢站沒有設置明顯的告示牌;
(3)不是為了查明你的身分,卻要你配合前往警局;
(4)臨檢的手段超出合理的程度,甚至造成財物損失;
(5)要求搜身、搜皮包、搜行李廂。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您可以保障自身權益,又能夠做個好國民。
狀況1:駕車時遇到警察揮手視意停車,要求拿出身分證件時。
→做法:微笑視意,然後拿出駕照、行照給員警看。如果未帶駕行照時,再把身分證拿出來,配合路檢。
狀況2:員警要求下車,並且要求主動配合開啟後行李箱時。
→做法:告訴員警自己身份沒有問題,沒有理由配合,可駕車離去。
狀況3:如果員警仍強制要求檢視後行李箱時。
→做法:請員警提出檢示理由,如員警仍認為有必要,即配合其檢示,並且要求員警『當場』填寫臨檢紀錄單。
狀況4:員警如推稱未帶臨檢記錄單時。
→做法:保障自身權益,仍要求員警開具臨檢記錄單。如果員警執意不肯,記下背章號碼,然後直接撥一一○報案。
狀況5:步行時,遇到警察臨檢,又未帶身分證時。
→做法:向員警告知自己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家中電話,以利員警查證。
狀況6:員警要求帶回派出所調查身份時。
→做法:當面拒絕,並再提供可辨識身份的方法,大多數的員警如未發現攜帶違法物品或不是在深夜遊蕩,多半不會刁難。
狀況7:投宿賓館或到酒店等場所消費,遇到警察臨檢時。
→做法:在賓館或場所服務生協助下,配合警察查驗身份;員警敲門時,可要求出示警察證件,說明此次臨檢的用意。
狀況8:合法賓館、酒店、舞廳等特種營業場所業者,如果每日都被警方排定臨檢時。
→做法:向員警查明臨檢理由,並發函要求分局提出合理說明。
狀況9:長期投宿賓館的民眾遇到警察臨檢時。
→做法:要求員警出示搜索票,否則可以不予回應。
狀況10:遇到攔車盤查酒測,未飲酒卻被強迫酒測時。
→做法:向員警表明自己並未喝酒,多數員警都會先試聞酒味。如果員警仍要求酒測,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還是吹口氣算了。
狀況11:員警採取封鎖道路逐車攔查方式要求酒測時。
→做法:要求員警寫下臨檢記錄單,再配合指示決定是否吹氣,做為日後法律訴訟的依據。
警方執行臨檢勤務應遵循釋字五三五號意旨,人民對臨檢若有不服,可於臨檢終結前提出異議,可於臨檢終結後提出行政訴訟救濟。對於警察的臨檢,民眾必須配合不得拒絕,但可以要求警員出示證件,拒絕臨檢警方可以『妨礙公務』罪名加以逮捕。不過在臨檢時,受檢民眾可以拒絕讓警方登記電話及住址的要求,因為員警進行臨檢要求登記資料,為因應督察單位抽樣確認有無造假,但如此要求並無法源依據。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這是為了防止值勤員警『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
譬如警方執行道路臨檢,要求駕駛人打開後車廂,受檢民眾是可以拒絕,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
因此,遇到『臨檢盤查』時只要僅記兩大原則:
一、臨檢必須是公共場所。
二、不能進入搜索範圍,包括對身體、所有物、住所的搜索,都是臨檢範圍之外,甚至要求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出示身份證在法律上都有疑義。
此外,警察值勤時的服裝儀容與攜帶裝備必須合乎規定,否則民眾可以對員警進行『反臨檢』,逕行向所屬單位告發,員警則可能遭受記點處分。
碰過無法無天,態度惡劣,存心找麻煩的的警察嗎?不要跟他吵,拿起手機,馬上打:「警政署督察室,受理電話: 02-23943644 。」
補充說明:謊報個人真實資料,則觸犯刑法之偽造文書罪,切勿謊報他人身分資料,以免觸法喔!!
問3:
在電視電影情節
在進行搜查時,不是都應該有一張搜索票嗎!?
常在路口轉角看到警察路邊攔車臨檢
是否可以不理會?
它是依據哪一條法律執行的?
答:
因為釋字535號解釋認為警察勤務條例違反法律保留 比例原則等有侵害人民基本權之嫌
故從善如流的 政府又制定了
警察職權行使法(920625制定公布921201施行)來作為警察臨檢的法源依據
雖然如此 釋字535號解釋所揭櫫之意旨仍有介紹之必要
一 警察臨檢實施的手段要遵守比例原則
即不可用大炮打小鳥 逾越必要的限度
(比例原則 不是臨檢人數百分比的問題 不要被某些記者給誤導了)
二 場所
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 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
對於人的臨檢則需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所以 還是乖乖的遵守交通規則 慢慢騎
如果看到警察就加速 那是你自找麻煩 讓他有理由對你實施臨檢)
三 程序上
警察要穿著制服 出示證件並告知臨檢事由(否則你可以拒絕)且應於現場實施
四 在警察行使職權的同時
可以聲明異議(如果他程序錯誤還可以告他 要求國家賠償)要求作成書面紀錄
~~~~搜索 應用搜索票(刑事訴訟法128條及126條參)且客體(對象)限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或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至於臨檢 一般只查驗身分
除非拒絕臨檢或慌慌張張讓他有理由認為你有危險或作賊心虛
才會去看你的行李箱 搜查你
當然 專案臨檢例外 幾乎都會稍作檢查
~~~路口轉角的攔車檢查
除非你紅燈右轉 闖紅燈 未戴安全帽 或是突然加速
不然一般不會因為你衣衫破爛而攔檢你(太漂亮的話不一定)
依據的法律即是 警察職權行使法(非警察行政法 沒有這個法律)